日本法律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日本在2000年制定第一部《儿童虐待防止法》,2004年修改该法和《儿童福利法》,强化市、町、村一级行政部门和各类机构团体保护受虐儿童的机制,强调早发现、早应对、深沟通。目前已有96%日本市、町、村一级自治体建立了“保护儿童地域网”,参与机构包括市町村地方政府、民间团体、学校、警察、保健所、家庭儿童咨询室、教育中心、儿童福利设施、医疗机构等。
《儿童虐待防止法》规定身体虐待、性虐待、疏忽照顾、情感虐待,都属于虐待行为。其中,疏忽照顾是指对孩子置之不理,比如把孩子关屋里,不给吃饭,不给食物,或不给洗澡;情感虐待则指用暴力语言威慑孩子。2011年最新一次《儿童福利法》修改中,强化了儿童咨询所和福利设施负责人的监护权托管权限。根据这一修正法,对虐待孩子的父母最多可剥夺2年“亲权”。
地方行政方面,日本建立旨在应对和防范虐童的儿童咨询所制度。统计数据显示,儿童咨询所和市町村行政部门受理的虐待咨询基本各占一半。日本厚生劳动省资料显示,日本共有206个“儿童咨询所”,其中128家设有临时保护所,基本覆盖日本各地,比如东京就有11个儿童咨询所。日本设有一条全国电话热线,可转接到拨出电话所在电信管区的儿童咨询所。
里亲制度也是支援受虐儿童的机制之一。根据这一制度,对于丧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够格的受虐儿童,可以由都道府县一级地方政府委托“里亲”(无论是否有亲属关系)代为抚养,必要的抚养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
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