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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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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小区游泳致死
物业担责3成

    事件回放:黄先生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2016年5月的一天,7岁女儿小英自己乘坐电梯下楼玩耍,后发现孩子在小区的泳池内溺亡。黄先生夫妇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场所建设和经营危险程度很高的游泳池,却没有将游泳池与公共通道和儿童游乐园等公共场所进行有效隔离,使小区居民处于危险之中。而且在非营业时间保持游泳池蓄水,不安排专业人员看管,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孩子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黄先生夫妇将小区物业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近50万元。近日,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先生夫妇承担7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

    说法:法官认为,事发当晚,小英吵闹要下楼去玩,作为父母放任其在门口自己玩耍,而门外有可自由上下的电梯,显然监护人的放任行为致使孩子已经脱离或随时脱离监护人可观察、照顾、监护到的范围。因此,黄先生夫妇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存在过错。另外,小区物业作为管理者未充分考虑、防止及消除小孩翻越钻爬围墙到达泳池等安全隐患,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有过错。法官表示,家长的责任和物业的责任谁更大的问题,综合全案来评判,家长由于疏于管理是导致孩子走失的直接原因,孩子的走失加上游泳池的漏洞,所以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家长的责任比游泳池的管理方责任更大。 

    陆增安 银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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