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上。尽管各个朝代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可是具体执行起来还是千差万别,甚至出现极端情况。其中有一部分办案者未能严格执法,即使依法办案,也有矫枉过正,或滥用职权之嫌。
少年捡失物竟被判“死刑”
南齐王敬则曾经担任吴兴郡太守,郡里过去经常发生抢劫盗窃案件。不久,有个十几岁的少年在路上捡到别人丢失的东西,王敬则就把他杀了并且示众。从那以后,再也没人敢拾路上的遗物,郡里盗贼也绝迹了。王敬则杀人是为了震慑众人、树立威信,那少年死得却有点冤枉。少年只是捡到别人的东西,并非抢劫或盗窃,哪里需要受到以性命为代价的惩罚?
大臣上书救“谋反”童子
北魏孝明帝熙平年间,冀州延陵地区有一个叫王买的人散播谣言企图“谋反”,被抓获后处以死刑。被称为月光童子的刘景晖也跟着王买“妖言惑众”,并被抓获判了死刑。廷尉正崔纂听说此事,立即上奏阐述自己的观点,认为不能莽撞判案,尤其是对一个当时才9岁的孩童,说话做事都不是他自己做主,决不能滥杀无辜。当政的灵太后读了崔纂的奏章后,采纳了他的意见,最后只判处刘景晖流放罪。
15岁少年杀人获“情实”
清代直隶州知州陈其元曾审理过一件“幼杀幼”的案子。15岁的吴三红眼赊钱买了14岁的周二蛋3块饼,原本说好第二天再给钱。不料,周二蛋却反悔要他立即付钱,并且一边破口大骂一边捡起石头追赶吴三红眼,吴三红眼夺了石头,一时情急用石头砸死了周二蛋。本来欠钱理亏,现在又将人打死,吴三红眼理应属于“情实”。情实,是清代死刑判决的一种。一旦认定罪行属实,将立刻执行,与缓决相对。审理此案的陈其元认为,打死老人幼孩属“情实”,目的是使少犯老、长欺幼的人有所忌惮。但是如果是老殴老、幼殴幼,似乎并不应该援引这一条文。本案中死者14岁,凶犯只比他大1岁,两人都是孩童。从事实人情出发,吴三红眼在和周二蛋争执中误将其打死,属于孩童之间的普通斗,不应立刻执行死刑,而应判“缓决”。刘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