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陈某是福建龙岩某大学学生,热爱魔术的他担任该校魔术协会会长。2015年4月,陈某以魔术协会名义与龙岩一家传媒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魔术周末夏令营并按比例分成,期间双方均不得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类似的合作,违约一方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2015年8月,陈某成立自己的公司并与某综合培训中心合作开展儿童魔术培训经营活动。陈某的行为引起原合作传媒公司的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日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支付5万元违约金。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讼争合同所涉龙岩某校魔术协会仅为经龙岩某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由具有魔术表演兴趣的学生共同发起成立的学生社团组织,其并没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更无独立的财产经费,故某校魔术协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讼争合同陈某虽以某校魔术协会代表人身份签字,但某校魔术协会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双方在合作的培训经营中均由陈某个人领取利润分成,且陈某也未将所得利润交由某校魔术协会支配。据此,陈某以自身实际行动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享受合同的权利,应认定陈某系《合作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的权利与义务。陈某在合同期限内与他人另行合作魔术培训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害了某传媒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戴敏 李馀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