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与老师相撞受伤法院判学校担责
事件回放:小陈是浙江仙居一所乡镇中学的初一学生。2016年3月9日,小陈到教师办公室交完作业后为避雨跑步回教室,途中与小陈的任课老师项老师迎面相撞,由于冲击力过大,小陈摔倒在地,牙齿磕到了水泥地,导致她两颗上门牙受损折断。小陈的父亲认为,小陈受伤是项老师造成的,学校也未尽到安全监管责任,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项老师和学校赔偿包括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在内的经济损失6.5万余元。近日,仙居法院经审理认定,由原告自负10%的责任,学校承担90%的责任,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万余元。
说法:本案中,原告为了尽快回到教室,不顾下雨天而从通道跑步穿过,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鉴于其系未成年学生,酌情确定自负10%的责任。被告项老师作为在校教师,对校园环境及结构等应当是熟悉的,在从教室回办公室的途中,为了躲雨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与原告相撞,对原告因摔倒受伤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项老师是在校履行职务过程中过失致人损害,因此应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张茹颖
熊孩子开“车”撞伤人
父母须赔偿
事件回放:广东佛山南海区大沥镇某小区的唐某夫妇带着6岁的儿子小乐(化名)在小区玩耍。后来,唐某夫妇前往小区门口购物,留下小乐与其他儿童一起玩耍。小乐启动电动玩具车往前开时,不巧撞上了正在追着孙子的谢老太,致谢老太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谢老太找到唐某夫妇要求赔偿损失,但唐某夫妇认为谢老太是在追孙子的过程中被电动车剐蹭的,并非全部都是小乐的责任。双方协商不成,谢老太将“肇事”男孩和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佛山南海法院认定小乐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担责8成。
说法:法院认为,谢老太在小区内的活动中心被小乐驾驶的电动玩具车撞倒并受伤,遭到了人身损害,作为监护人的唐某夫妇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小乐在居住的小区内与其他小朋友一起玩,符合常情、常理,监护人亦在小区内陪伴,但小孩驾驶电动玩具车在行进过程中撞到了行走的谢老太,事件具有一定突发性,应当认定唐某夫妇两人并非完全未尽到监护责任,可酌情减轻其侵权责任。但唐某夫妇在事件发生时并不在场,而电动玩具车对旁人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唐某夫妇有疏于监护的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唐某夫妇对谢老太的损害负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谢老太医疗费等3.3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
胡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