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熊某某系在校大学生,看着身边的同学出手阔绰,而自己为了生活费都要一分钱掰成二分钱用,便萌生学习赚钱的念头。于是,被告人熊某一边念书,一边学习经商。为了经商便利,伪造某某公司、某某企业的印章。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熊某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
说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为了便于经商非法获取利益,伪造上述单位的印章,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其行为具备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案发后和庭审中,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动机和犯罪事实,并且当庭自愿认罪并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熊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谢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