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11月13日上午,天津佛教居士林内,伴随三声枪响,正在专心礼佛的昔日北洋直系军阀,人称“东南王”的孙传芳顷刻魂归佛门。刺杀者是一名叫施剑翘的年轻女性,刺杀理由是为已故去整整十年的父亲施从滨报仇。这就是民国历史上轰动一时的孙传芳遇刺案或施剑翘复仇案。
如仅从法律角度观察,这不过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谋杀或故意杀人案,谋杀者已经投案自首。但是,因为有了复仇因素的介入,特别是“弱女子”“孝女”“十年等待”“为父报仇”等带有悲凉、甚至悲壮情节的渲染,使整个案件变得错综复杂、扑朔迷离。此案也让民国司法制度第一次严格意义上接受传统道德挑战和考验。
没有开庭,结果其实已见分晓,施剑翘一案中道德的力量和标准即“情”的因素,一开始就占据上风。民国实体法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遵循实体和程序规则,经过控辩双方激烈的法庭辩论,天津地方法院以杀人罪判处施剑翘有期徒刑十年;上诉后,河北高等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南京最高法院维持河北高等法院判决。1936年,施剑翘入狱服刑一年后,南京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签署特赦令,以“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将施剑翘释放。
其实,若不是“事出有因”,如果不是道德伦理因素的介入,以及“一边倒”的舆论宣传,对施剑翘一案的判决,可能将会是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结果。尽管法律实施确实离不开传统的道德力量,即“法不离情”,但道德并不能代替法律规范。正如民国著名法学家杨鸿烈先生所言,“复仇乃是天下大乱,法令失效时的变态行动”,“在相信法治有最高效率的人就绝不应煽此恶风”。好在,施剑翘复仇仅是个案。 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