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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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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商场乐园玩耍受伤 商场家长均须担责

    事件回放:4岁男童冬冬随父母来到一家商场,商场内设有免费且有商场工作人员管理的儿童之家,儿童之家内有一小片供孩子玩耍的沙地。冬冬父母将冬冬放入沙地后,去商场购物,而冬冬则和沙地内的另外一个吴姓孩子一起玩沙子。不料玩耍中,吴姓孩子突然开始扬沙子,结果扬起的沙子进入了冬冬的双眼。冬冬父母闻讯后将冬冬带至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双眼结膜囊异物。因协商未果,冬冬父母将商场、吴姓孩子及其家长,一起起诉至北京海淀法院。

    说法:针对此案的法律问题,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公共场所组织的儿童活动时,组织者应该要注意保护儿童的安全。在本案中,沙地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两个孩子的扬沙行为,导致其中一个孩子眼睛受伤,作为场地的管理者商场,其应该保证场地内玩耍人员的人身安全,故其应该承担责任。同时吴姓孩子作为直接的侵权人,因其未满十八周岁,故由其监护人即孩子的父母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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