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东淄博市的王女士与丈夫吕先生离婚了,一审法院判决儿子帅帅由吕先生抚养。但是,在离婚案子尚在审理过程中,吕先生就把儿子送回了东北老家。自此,王女士再也没有见过帅帅。王女士无奈提出上诉。2014年5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将儿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王女士。然而,让她没有想到的是,虽然手握胜诉的判决,但前夫仍拒绝交出孩子。“我现在只知道,他被爷爷奶奶带回了东北老家。”说起这大半年的寻子经历,王女士几近崩溃。
面对抢孩子法官无能为力
执行难,家事案件执行可谓“难上难”。司法实践中,拒不交出孩子的这一类案件的执行难,主要表现为实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不配合、子女的其他亲属阻挠以及子女本人不愿意等情况。其中行径最为恶劣的是有些父母在离婚诉讼中将未成年幼年子女藏匿起来,让对方找不到子女所在,经过长期诉讼,使幼年子女与另一方亲人的感情日渐生疏,即便最终的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子女监护权给对方,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子女也可能因感情因素不愿跟对方走。
“实践中抚养权和探视权的案子,执行都很难,法官也是无能为力的,这种消极的执行现状,越发让抢孩子的人无所顾忌。”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文丽说,关于孩子抚养权等的执行规定只有婚姻法即解释中出现,在民诉法没有特别规定。在徐文丽看来,针对此类案件而言,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将孩子交由申请人监护、抚养的行为,法院自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拘留、罚款等。
“如果被执行人有固定工作,能对他处以拘留、罚款或者以拒不履行已生效裁判文书罪等,对他可能才会产生震慑力。”徐文丽说。
应建立家庭案执行制裁体系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应建立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执行制度体系。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法律的相关规定,建立家事案件的“履行确保制度”,具体包括:履行劝告、履行命令、金钱寄托。
陈爱武分析指出,上述内容与我国家事案件的执行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其中,履行劝告具有类似我国执行中的说服教育原则的功效;履行命令则有限定期限履行,过期承担一定法律制裁的意蕴;金钱寄托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的双方在不冷静的情况下当面履行可能产生的冲突,也有利于避免不便于当面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间可能出现的尴尬局面。
最后,陈爱武强调说,“强制交出子女的判决执行应当注意未成年子女的身体、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和尊严,及时安抚其情绪,避免和防止心理阴影。”为了达成这一目标,她建议,执行人员应当首先劝导当事人自愿履行;不能自愿履行,可以采取间接强制方法,通过训诫、罚款等方式进一步敦促履行;仍不履行的,可以采取直接强制,但应当寻求警察、社会工作者、医疗救护单位、学校、幼儿园老师等相关机关的协助。 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