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消息 针对个别高校存在的以捐赠数额作为参加理事会(董事会)的条件,并给予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以某种特殊利益的问题,教育部8月15日正式面向社会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规定,高校理事会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也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规程》中所指的不当利益,包括通过干预、影响高校公平公正地行使管理与服务职能,而可能获得的各项利益,特别是在招生、学位授予等方面获得的不当利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如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