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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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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条”规范
教育督导人员行为

    本报讯(记者 杨元崇)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于近日发布湖南省教育督导人员行为规范“十条”,规范教育督导人员行为。

    教育督导人员原则上要在被督导单位食堂内就餐或就近安排工作餐,且一律不得饮酒,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就餐费,不得邀朋唤友让被督导单位招待,评估期间不得单独外出就餐。不得接受被督导单位烟酒、特产、有价证券、红包等任何形式的馈赠。

    教育督导人员一律住被督导单位下属招待所(宾馆)的单间或标间,被督导单位无招待所(宾馆)的,可就近住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标准的宾馆,并按规定结算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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