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伟丹) 4月1日,记者从长沙市教育局获悉,新修订的《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从3月31日起开始实行。管理办法中特别增加了一条: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申辩。
按照《办法》规定,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申辩。同时,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或退学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