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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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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不属误工费

问:我父亲是一名教师,退休后被一民办学校聘用。最近在回家路上,他遭遇了一场车祸,在协商赔偿问题时,因误工费双方分歧不小,焦点是退休人员有无误工费,误工费如何计算,养老金应否计算在误工收入内?

湘西读者刘先生

答: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定残、死亡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人。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没有退休不退休之说。退休人员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又有稳定的劳动收人,受到伤害后在误工时间里有收人损失的就存在误工费。养老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有关部门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他们的用于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待遇。养老金对退休人员来说是“收人”,但这种“收人”不会因受到伤害而减少、停发。因此养老金收人不应计算在误工费内。你父亲因伤不能上班,其减少的应聘实际收人,应列人误工费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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