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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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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拐弯不示意,违法!
吴公然

□文/吴公然

买菜途中遭遇车祸

“我有什么错,明明是他突然拐弯,我才撞上去的。现在他倒好,反咬我一口,说我主动撞上去的。真是气死人……”遭遇电动车相撞事故的蔡女士向记者说道。

几日前一个中午,在长沙繁忙的韶山路上,蔡女士骑着电动车去买菜。在行至一个路口的时候,另一辆行驶在她前面的电动车突然拐弯,导致两车相撞,结果造成蔡女士的车子受损,身体受伤。

事故发生后,蔡女士在家人的陪伴下去医院就医。经诊断右肩关节脱位,建议在家休息4周3天,支出医疗费3000元。蔡女士因此误工,扣发工资2800元。另外修理受损的电动车,支出修理费500元。当蔡女士就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向对方索赔时,对方称,是蔡女士自己撞上来的,怨不得别人,对方表示还会追究蔡女士的责任。听对方这种语气,蔡女士的一口闷气不得发泄,打算寻求法律帮助。

“真的碰了鬼,我的电动车骑了好几年了都没有出现过这种事,现在倒好,出了事,冤屈好像还要自己背。难道被打掉的牙只能往肚子里吞吗?”在与对方交涉几次未果的蔡女士有点悲凉地说,“对方要拐弯,好歹也要提示下后面的车,幸好后面是一辆电动车,如果是一辆大卡车,那去医院的就不是我了。”

律师:电动车拐弯不示意属违法行为

针对蔡女士遭遇的事故,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何亚伟律师说,蔡女士与他人骑电动自行车相撞的行为属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因此,从蔡女士的描述中,对方转弯时没有伸手示意,也没有打转向灯而突然拐弯的行为属于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为。

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八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建议:为防受害人维权被动,应保留事故现场证据

何律师说,像蔡女士这样发生了交通事故且造成身体受伤的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迅速报警,由交警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出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以后索赔的依据。而本案当中的蔡女士由于当时发生事故,既没有与对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也没有及时报警,现对方否认自己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导致了索赔没有依据的困境。

因此,律师建议,路上行驶的电动车和自行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造成事故的成因清楚,没有发生人身伤亡的,应及时撤离路面,双方再协商赔偿事宜,并留下字据;若对事故责任认定有争议,应及时报警,由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以后向对方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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