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临时性强奸”
背后是真问题
判决书中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语,被网友概括成了“临时性强奸”,该判决的公正性也遭到严重的质疑。那么,“临时性强奸”的问题出在了哪里?
撇开“临时性强奸”一说,判决的公正性的确值得商榷。两名协警趁女孩醉酒与之发生性关系,显然构成强奸。而且,两人是“先后”强奸,这就构成了“轮奸”,按刑法规定应判处10年以上徒刑。就算他们有自首以及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法定、酌情的“从轻”情节,而且法院判决中也明确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那么“从轻”就必须在法定刑罚幅度之内,轮奸的最低刑就是10年,不可能“从轻”成3年,此举突破了法定刑的幅度,涉嫌枉法判决。
其次,按南浔法院事后对媒体的解释,的确没“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说,“它是辩护人自己归纳出来的”,并被法院采纳,写进了判决里。法学理论里只有“临时起意”犯罪,它是相对事先有谋划的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轻判。此事件中不乏网友对刑法的误解以及恶搞,比如提出“永久性强奸”,但起因是法官没有严格地使用“法言法语”。如果法院判决书本身理性、权威、使人信服,还会有如此多的非议吗?
强奸案“从轻”艺术
这个案子判得很有才,因为它下判时“考虑”和“不考虑”的地方都有。“考虑”的方面是“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并无商谋”、“主动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不考虑”的方面,例如两人是否实施了轮奸,例如“喝了很多酒”与“即意”能力的关系,例如两名协警带不省人事的陈某开房间是否有非醒酒的考虑等。
就这样,“考虑”一些情况,“不考虑”一些情况,一个轮奸犯罪案件,罪犯就被“酌情从轻处罚”了。
现在,法律的公平正面临被经济支付能力损伤的危险(穷人犯罪就不容易“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也面临法官“考虑”或“不考虑”某些因素而出现橡皮筋效应的处境。多来些类似例证,法律就可能成为穷人的专用惩罚工具了,而不必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刘洪波,媒体评论员)
“临时性犯罪”难平公众质疑
公众对这一判决结果产生强烈质疑,质疑的人群里,法律专业人士应该只占少数,但这并不妨碍公众用常识进行分析和判断。比如,两名协警先后强行与这名女子发生性关系,为何以强奸罪这个较轻罪名起诉,而不是以性质更严重、惩罚后果更严厉的轮奸罪起诉?
不可否认,法官在判案时拥有“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量刑,是法官的权力。依法独立判案,更是公众的呼唤。只是,独立判案最紧要的前提是依法。
依法不是枉法,酌情从轻不是罔顾基本法律事实。从公开的犯罪情节看,两协警知法犯法,犯罪情节恶劣,不足以适用“酌情从轻处罚”。对比成都男子李某爬树偷窥女邻居而被判强奸罪的结果,又怎能让公众心平气和?于是,无法不让人怀疑,“宽严相济”的弹性原则,成了一些枉法者手中可以随意揉捏的橡皮泥。 (汤劲松,媒体评论员)
众口演绎背后的权利焦虑
在这些不同的网络流行语背后,潜伏着网民同样的公正焦虑。对司法的不信任总是透过一些超越常识的个案集中宣泄出来。
“临时性强奸”再度暴露了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怪现状——“判决不说理”。审判是定分止争的艺术,定分止争、实现公正的前提就是“说服”。要避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在“网络流行语”中流失,就必须加强裁判说理。当然,“说理”的前提是有理可说,若是裁判本就不公,连法官都觉得无理可说,那么网民也就只好去“临时性顶一下”网络热词玩玩了。 (王琳,媒体评论员)
编辑手记:
人们常说,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是善良公正之术,当社会的普遍正义受到破坏和亵渎时,法律以拯救者和弥补者的身份,行使最后的捍卫权,使缺失的正义得到伸张。然而,司法公正的底线,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挑衅、被颠覆,不由不使人慨叹法治生态环境中良知与正义的缺位。
有位作家若有所指地说:生活远比作家的想象更精彩!
“临时性强奸”案之所以被人关注,不在于作案者的狡猾,或者涉及高智能犯罪,而是作为除暴安良利器的司法机关,是如何被权贵或强势者利用,从而沦为他们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的。
想象一下:当小市民爬树窥探“梦中情人”被判构成强奸罪,而准执法者两人强奸女生却“法外”从轻处置时,你心目中的法律还是正义与神圣的化身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