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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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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盗,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我省首例业主被盗状告物业公司案成功调解
本报记者 张小弓 通讯员 喻志强

王水莲是株洲市天鹅花园小区的业主,去年12月4日下午,她家中失窃,损失财物近2万元。今年3月,王水莲将小区物管天鹅物业公司告上株洲市荷塘区法院。据悉,这是自《物权法》颁布以来,我省首例业主被盗状告物业公司案。

王水莲认为,物业公司安保措施未到位,违反了《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及相关承诺,应赔偿自己损失1.979万元。 天鹅物业公司辩称,王水莲家被盗是事实,但应向盗贼追索。同时,该公司保安实行24小时巡逻,登记了盗贼所开车的牌照,履行了各项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月13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物业公司免除王水莲1000元物业费的调解协议。

律师说法:业主被盗,物业公司应否担责?对此,湘和律师事务所的肖应华律师认为,界定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是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双方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及相关承诺。《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物业公司是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具体而言,就是要看《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怎么约定,比如是否约定摄像监控设备、门禁系统等安防设施必须安装且正常运转?保安是否实行24小时巡逻并有交接工作记录?门卫是否应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登记?物业公司案发后是否第一时间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破案线索?如果物业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张小弓 通讯员 喻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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