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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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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永州读者伍女士问:2006年,我因与前夫离婚时约定,儿子明明由前夫抚养,我可以定期探望儿子。今年初,前夫到外地务工并将明明带往当地就读、生活。我想探望儿子,可前夫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我探望。请问,我是否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儿子?

律师答复: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法还规定,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因此,你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行使探望权。

员工宿舍内受伤由谁赔偿

长沙读者刘先生问:我于去年8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由公司提供住宿。同年9月2日,由于天热未关窗户,我从高低床的上铺摔出窗外,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并因此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律师答复:你所在的公司在员工集体宿舍管理过程中,明知你所住房间的床位紧贴窗口,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而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致使你就寝时从床上摔出窗外受伤,对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你个人疏于防范,选择高床就寝以至摔伤,也存在过错。因此,你的医疗费用公司和你应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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