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也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8日,学前教育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我国通过专门立法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这个法律草案有哪些看点?新华社记者采访了专家及幼教一线从业人员进行解读。
看点1 明确学前教育定位,补齐教育短板
办好学前教育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重大民生工程。教育部负责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指出,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总体看仍是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入园难”和“入园贵”的问题仍然存在,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从我国教育法体系横向层次来看,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作为规范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专门法律而存在,但作为教育学制一环的学前教育却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表示。
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定位。
草案界定,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强调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草案还提出,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湛中乐表示,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让学前教育的公益性进一步落地。
看点2 强化政府责任,遏制过度逐利
为了实现“幼有所育”的目标,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
“所有适龄儿童应当享有相同的机会进入质量相当的幼儿园。”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在北京师范大学国家高端智库教育国情调查中心主任张志勇看来,应当突出保障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服务需求,同时还要健全学前公共服务基本标准,保障资源得以合理配置。
近年来,“天价幼儿园”等现象时有出现,群众反映强烈,期待加强监管、遏制过度逐利。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这些规定体现了鲜明的学前教育公共政策导向,即要抑制学前教育的商业化、市场化倾向,突出和强化政府责任,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和教师队伍建设。”张志勇说。
看点3 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防止保教活动小学化
学前儿童需要得到科学的保育和教育。草案提出,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
“学前教育立法,有助于将基层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硬性措施。3至6岁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家庭、幼儿园、社区等必须发挥合力,营造安全的保育教育环境。”清华大学附属小学成志幼儿园执行园长刘明霞说。
在保育方面,草案提出,幼儿园应当做好儿童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与管理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湖北省省直机关第三幼儿园园长袁芒说:“这一规定让我们再一次明确了幼儿园应坚持保教结合、保教并重,为幼儿筑牢安全保护屏障。”
在教育方面,草案明确,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
湛中乐表示,针对学前教育实践中保教质量偏低等问题,草案从立法层面对学前教育活动予以规范,有利于确保、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看点4 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管理
幼儿园师资质量一直是群众的关切。学前教育法草案专章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作出规定。
草案提出,幼儿园聘任(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其入职前以及每年定期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同时明确了不得聘任(用)的7类情形。
刘明霞表示,草案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创建科学的保教环境,不断提高园所保育教育质量。
规范之外,也有保障。草案明确,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同工同酬。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袁芒认为:“这些措施有利于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除了加强教职工管理,草案同样对幼儿园收费、办园质量等作出规范。
“草案要求,幼儿园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这有利于社会监督幼儿园提供质量和收费相匹配的保育教育服务。”储朝晖说。
(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