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叶嘉瑞)“法官,不是我们不修,现机器质保期已过,设备又几经搬迁,如今故障原因说不清了!”“张法官,压缩机制冷效果差、异响等问题一直未维修好,我们生产线等不起啊!”近日,在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室里,一起围绕两台中央空调压缩机的合同纠纷让两家企业争执不下。
2020年9月,聚创公司(化名)与极境公司(化名)签订《设备采购工程合同》,约定由极境公司负责中央空调系统施工安装,明确压缩机等主要零部件须为原装进口,质保期延长至2024年10月30日。自2023年6月起,两台压缩机多次出现故障。极境公司在维修中使用无铭牌旧压缩机替换,且未按承诺返还原机检测,导致问题持续。今年9月,聚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极境公司更换新机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办法官张颖审理发现,案件不仅涉及设备搬迁导致的故障责任难以认定,更触及质保期后维修义务的界定难题。“案件表面是设备质量纠纷,实质是企业合作信任出现危机。判决或许能暂时分清责任,却难以修复合作。”为此,张颖确立“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审理思路,多次组织双方调解。
“保障生产是企业核心需求,我们应当着眼于如何最快速度、最低成本恢复设备运行,这符合双方根本利益。”法官的一席话,说到了聚创负责人心坎里。他向极境公司释明:“作为设备提供和维护方,保障设备稳定运行,既是合同精神的延续,也是赢得客户信任的关键。”在准确把握双方诉求基础上,张颖为两家企业量身定制了“分期付款”式调解方案:极境公司立即修复故障并承担费用,提供一年免费人工上门服务,为设备运行提供“定心丸”;一年后平稳过渡为有偿服务。方案获得了双方一致认可。
“涉企纠纷的化解,重点不在评判对错,而在于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运营的冲击,真正为企业纾困解难。”张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