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见习记者 周萌 通讯员 张瑞娟)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人选择理智对待,积极负责,有些人却撒腿就跑,给伤者造成二次伤害,自身也面临严重的法律惩罚。近日,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被害人遭二次伤害身亡的肇事者谢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负责赔偿。
去年12月4日,71岁的谢某某驾驶三轮电动摩托车,以45km/h的速度行驶至某路段时,遇被害人刘某某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马路,谢某某未及时发现情况,驾驶的三轮电动摩托车车头左侧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刘某某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谢某某直接驾车逃离现场,回到家中并拆掉车牌。1分钟后,王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经事故发生路段,因天色已晚,未及时发现躺在地上的被害人刘某某,直接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去,被害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损伤造成重型颅脑、胸部外伤,引起失血性休克,致循环衰竭而死亡。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鼎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谢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因逃逸致被害人遭受二次碾压身亡,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后因被告人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近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