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郭萍)一起尘封30余年的旧怨,最后演变成一场凶案。近日,随着法槌的敲响,一起故意杀人案在津市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儿时随母亲改嫁至继父蔡某家生活,后与继父发生矛盾而离家,自此怀恨在心,30多年未与继父联系。2024年,被告人回到津市,因穷困潦倒、孤独无依,遂萌生报复蔡某家人的想法。被告人提前购买作案工具进行了几天的蹲守与跟踪。最终,在一个公交站台将刀挥向了继父的儿子和孙女,造成一重伤一轻伤的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合议庭根据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