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唐佳睿 晏可慧)“调解的方式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还能有效减轻企业的负累。”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甲自2024年9月起,经人介绍与乙联系后在C公司从事水电安装工作,约定先做工几天再确定工资,具体情况由乙不定期安排。2024年10月,甲随同丙前往A公司厂房内进行水电施工,施工过程中,甲在楼梯上摔倒受伤,入院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14天并多次门诊复查。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甲的损伤程度确定为十级伤残。案涉水电施工项目系由A公司发包给B公司,再分包给C公司。因案涉工程涉及层层转包,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甲遂将乙、丙、A公司、B公司、C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庭审结束后,各方对于原告受伤的经过有了更直观地认识,且均认为其他当事方过错更大,各方表态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调取和察看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多次询问当事人,最终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一方面,对原告甲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理性看待自身在事故中可能存在的过错,合理调整赔偿预期。另一方面,向各被告方指出其作为接受劳务方在提供安全工作环境、进行必要安全培训及监督方面存在的不足及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分析判决可能带来的不利经营影响。
在双方初步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承办法官精准抓住争议核心——赔偿金额与责任比例,结合伤情鉴定、医疗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各方责任进行了简洁清晰、有理有据的阐释和说明。经过长达半个月,20余个电话的艰难磋商,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当天,被告即时履行了全部案款,原告在微信上点击“收款”后满意离开,纠纷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调解也是生产力。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实现了企业纾困、民工维权、司法减负的多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