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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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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员工试用期表现不佳就解雇
公司被判赔1.48万元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邹晴)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无明确录用标准仅以“表现未达岗位要求”任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障?近日,长沙宁乡市人民法院金洲人民法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2024年3月1日,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自2024年3月1日起至9月1日止。8月28日,某公司以李某工作表现达不到岗位要求,不符合转正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李某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书载明:根据试用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考核情况评定,李某的工作表现没有达到岗位要求,不符合转正条件,现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相关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满公司单方面无依据解除合同,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试用期员工,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第一,公司有具体而明确的录用条件,且能够量化、客观判断,具有合理性。第二,公司已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劳动者。第三,公司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该案用人单位三要件均未达成,构成违法解除。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1.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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