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王舟)近日,资兴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案件,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后悔莫及。
胡某明知袁某、朱某等14人(另案处理)在东江湖水域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仍通过电话联系约定交易地点,前往现场收购,之后将收购而来的渔获贩卖至外地或制成鱼干进行销售。经查,2021年8月至案发,胡某多次从他人处收购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累计支付价款33.8万余元,转卖后非法获利1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10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2.3万元,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