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新:本局于2025年4月11日依法对你作出新住建行决字〔2025〕3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一、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二、你自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新邵县酿溪镇畔田3-1-104号廉租房;三、结清至你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租金。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定效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因本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无效,现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你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新住建行决字〔2025〕3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联系人:何建斌,联系电话:13973956220)。
特此公告
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