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曹国强 通讯员 李剑锋 盛凯 整理
4月26日,由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长沙市律师协会、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双碳法治保障研究中心主办的“凝聚法治共识,创新气候治理”——探索长沙市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路径座谈会在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举行。与会人员认为,长沙作为长江中游中心城市,在“强省会”战略中,应担当起以法治思维重构气候治理体系,以立法创新回应时代命题的应尽责任。社会组织在推动立法过程中要进一步扩大研究范围,注重时代性和前瞻性的协同,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提供更全面、更具前瞻性的建议和方案,助力构建完善的气候治理体系。
★明确气候变化诉讼★
阳永恒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双碳法治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1.应重视2024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行政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及其影响。该条例扩增了法律责任规定,比如罚款数额的提升,倍数罚款的运用,以及纳入技术服务机构为责任主体等,需要长沙市立法时及时吸纳和参考。另外这也标志着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是未来的目标,进一步压缩了地方碳市场发展的空间,长沙市在碳排放权交易这块的立法更多需要着眼于服务全国碳市场建设需要,而不是另起炉灶。
2.碳普惠有必要单独作为一章明确规定。应当明确个人碳账户为碳普惠的重要抓手,激励公众参与碳减排工作。长沙各区市应当统一个人碳账户的相关制度,避免区域与条块分割壁垒,推动全市个体碳资产的民事强制执行机制建设。
3.明确气候变化诉讼。作为气候变化应对法,对应的应该是气候变化诉讼。学理上一般认为气候变化不同于环境污染,两者存在一定交叉关系,但有着各自的逻辑。气候变化针对的是全球气候影响因素,比如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不能把环境公益诉讼等同于气候变化诉讼,但确实可能存在引发气候变化的同时带来污染环境问题,此时气候变化诉讼可能同时也是环境公益诉讼。因此条例应区分和理顺两者的关系。
★推动实施绿色绩效管理★
方鸿 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双碳与环保技术研究院院长
1.推动长沙市公共机构实施绿色绩效管理,建立“近零碳建筑”认证体系,将屋顶光伏、能耗监测、智能调控等纳入考核,配套差异化财政补贴和绿色采购倾斜政策,引导国有企业带头开展建筑节能改造与可再生能源替代。
2.在长沙市全域推广生活垃圾“源头消纳”模式,机关单位强制配置智能分类回收站和厨余垃圾生物处理设备,社区试点碳积分兑换系统,通过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减少收运环节碳排放,同步完善末端处理设施绿色升级。
3.构建长沙市碳交易中心,整合重点行业排放数据建立配额分配机制,开发湘江新区碳汇质押、绿电交易等金融产品,依托碳普惠平台将市民绿色出行、低碳消费等行为纳入自愿减排交易体系。
★应对气候变化是系统工程★
唐双娥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多层次、多维度的复杂、综合系统工程,涉及温室气体减排、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碳排放权交易、碳汇等多个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首先当然包括《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同时,气候变化首先是环境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上我国采取气候变化与环境保护协同控制的路径,使得以《环境保护法》为主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成为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已于2023年出台,生态环境法典即将出台。在此背景下,制定地方应对气候变化条例需要充分考虑这两部法律已有的规定。
★在地方立法中引入﹃贡献度责任﹄原则★
李丽芳 高校青年代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当前,长沙市双碳目标推进与民事司法衔接面临三重挑战:制度空白导致碳排放诉讼适法困境,环境公益诉讼存在主体范围窄、程序启动难等瓶颈,碳核算等专业技术与司法认知存在鸿沟。究其根源,行政驱动与司法保障协同不足、地方立法权与法律适用存在张力等结构性矛盾,制约着双碳目标的司法支撑效能。
1.构建跨部门协同机制,将司法保障纳入十大零碳示范区建设,建立法院、生态环境局等联动平台;
2.创新公益诉讼模式,设立碳汇林损害赔偿示范基地,拓宽社会组织参与渠道;
3.强化专业支撑,建立碳交易、碳核算专家库,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4.探索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在地方立法中引入“贡献度责任”原则,破解碳排放侵权认定难题。
★梳理立法的底层逻辑★
刘娟 长沙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双碳与ESG法律事务部主任
我们应该梳理立法的底层逻辑,包括了解国家的政策和长沙市地方政策,并明确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等,从而正确选择立法模式、法律名称、参与主体和立法结构。其次,在立法过程中,除了邀请法律专家及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理论研究,同时建议到相关部门做一些实地的调研,比如:与相关部门探讨开发适合地方的CCER方法学、与外省碳普惠制度的交流学习。
★要特别注重可操作性★
邓朝阳 湖南环境公益律师行动网络公益律师,湖南君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1.极端气候应对至少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治理或预防,通常理解极端气候频发与环境破坏污染相关,那么,要结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加强破坏因素污染源的治理,预防减少极端气候的发生频率,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二是极端气候发生时的处置。事前预警及事后救助安排,建立相关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
2.法律制定注意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避免重复和矛盾冲突,并特别注重可操作性,一旦制定要确保落实,并建立健全落地机制,比如:巡查制度要将巡查结果公示,举报线索要留痕,避免石沉大海,便于民众(举报人)跟进监督。
★注重立法的国际化视野★
陈香梅 湖南环境公益律师行动网络公益律师,
湖南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的国际地位和产业布局需要国际化的立法来要求产业生产,以便产品与国际接轨,拓展海外市场。《欧盟零毁林法案》对进出口牛相关产品、可可、大豆等七类大宗商品及其衍生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零毁林”进行了明确要求,否则不能进入欧盟市场。
如何确保长沙市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国际化?立法理念和宗旨国际化,必须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环境法,坚持各类主体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另外,可以对标一两个发展水平和发展前景相当的国际大都市,例如对标纽约和香港。同时向应对大气变化立法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国家和国内其他省、市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