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湖法院强制执行一起行政纠纷案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伍小强)近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民告官行政纠纷案。
原告彭某甲、彭某乙及朱某与被告湘潭市某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一案,经雨湖区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房屋收购补偿协议》,被告湘潭市某行政机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彭某甲、彭某乙及朱某支付赔偿本金、利息等各项费用。被告湘潭市某行政机关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院维持原判。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对公账户进行查询,经反馈,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湘潭市某行政机关发送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同时组织双方就利息问题进行协商,但由于双方分歧过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2月2日,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单位对公账户收到上级单位拨付公款,执行法官迅速对该账户内469万元进行司法冻结。15天冻结异议期过后,法院及时办理扣划手续,将款项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