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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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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内意外致残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纯属意外由监护人承担部分医药费

    学生在学校发生冲撞很常见。资料图

  湖南法治报通讯员 赖识宇

  学生在学校意外相撞,导致一名学生因此致残。学校调解未果,受伤学生将学校和另两名学生诉至永兴县人民法院。各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原告谢某、被告李某、邓某均系永兴县某学校学生。某日早晨学校的早自习预备铃响后,李某、邓某手持扫帚前往公共区域打扫卫生,在路过谢某教室门口时,恰逢谢某从教室内出来,与走在前面的李某相撞摔倒在走廊。李某、邓某询问谢某伤势情况并对其进行搀扶。之后,谢某自行回到教室,李某、邓某继续前往公共区域打扫卫生。待谢某回到家,家长发现谢某受伤,遂与学校老师联系并送医治疗,谢某被鉴定为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学校组织各方调解未果,谢某将学校、李某、邓某及其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的定性,谢某和李某相撞是存在过错的侵权行为还是意外事件?对于学校而言,学校曾向学生发放《新生入学教育读本》宣传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班会,已尽教育职责。再者事发突然,从李某、邓某进入监控视频至与谢某发生碰撞,前后仅五六秒,学校无法第一时间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事故发生的前兆,因此学校不在教育、管理上存在过错。对于3名学生而言,事发时正处于早自习预备学习时间,学校走廊上本不该出现学生走动,3人均无法预料到此时会与他人相撞,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偶然性,损害结果也不是3人积极追求或放任行为导致。综上,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该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虽然李某对谢某的损害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损害后果与其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公平原则,李某应对谢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鉴于谢某从教室行至走廊(空间发生了转换),其注意义务应高于在无视线遮挡的走廊活动的李某,法院酌情认定李某的监护人承担27000元。邓某未与谢某发生肢体接触,与谢某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责任。

  谢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郴州中院,郴州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在学校发生事故时,不能一味地将责任归咎于学校,应当全面审查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本案中,学校通过发放安全教育资料、组织安全教育班会等方式,已经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此外,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同时,也提醒学校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要继续加强安全教育,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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