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酒吧无证卖烟 不起诉后给予处罚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杨傲坤)未获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伙同他人销售雪茄烟获利。近日,湘潭岳塘区检察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决定对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自2022年10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严某、严某某在未获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在某酒吧销售雪茄烟,由严某某通过微信从上游商户处通过快递收购黄鹤楼1916、长城、盒装王冠、小黄鹤楼等品类雪茄烟。收到货后,二人将雪茄烟带往某酒吧零售,利润二人平分。截至今年3月,二人销售雪茄共计128100元,各自获利30000元左右。
案发后,两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两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刑检部门将本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处理。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违法行为仍应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烟草专卖法第32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为确保制发检察意见的精准性,行政检察部门召开公开听证,邀请行政机关代表、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共同讨论。考虑到被不起诉人的违法行为、退缴违法所得的表现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听证意见一致认为可建议对不起诉人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罚。行政检察部门后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了检察意见。市场监管部门采纳了检察意见,决定对严某、严某某处违法经营(72100元)总额20%的罚款,即人民币14420元。
下一步,该院将深化“刑事检察+行政检察”综合履职,强化内外联动,凝聚“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行政执法”监督合力,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深入推进,发挥好公开听证作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助推社会治理效能综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