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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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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判决解决驾校类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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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超 唐丽君)日前,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驾校教练与驾校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示范判决解决这一类案纠纷。

  教练杨某认为其与驾校之间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要求驾校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赔偿、补缴五险一金等10万余元。原告杨某2018年12月1日开始在被告处从事驾驶员教练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了教练员的工资采取底薪+提成的形式发放。半年后原告即从被告处离开未再继续工作。2020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教练车承包协议》。约定了双方的协议期限、承包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2022年3月2日被告决定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科目二、三等项目实施承包经营,与原告签订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协议》。12月6日,原、被告双方又续签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协议》。协议期限为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10月31日。除了年度招生任务数、招收学员收费标准、学费上缴标准变更以外,其他约定与2022年3月2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一致。上述合同均明确约定了双方属合作关系,不存在其他经济合同关系。

  2023年11月1日,被告发布一则终止教练车承包经营协议的通告,终止了与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6名教练员的承包经营协议,收回了教练车。为此,原告杨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42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4163元、补缴58个月的五险一金。今年4月19日,劳动仲裁部门驳回了杨某的仲裁请求。原告杨某对裁决不服,遂向慈利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问题,既关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又对企业经营成本有重要影响。承办法官通过仔细阅卷、分析案情、与当事人沟通、开庭审理等发现,本案的原告杨某无论是从上下班时间、学员带教计划、训练车辆的交费及管理都未严格受驾校的管理,且其与驾校之间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合作关系,教练的报酬也系多劳多得形式,收取的学费也是与驾校按比例分成,并非依赖驾校的统一规定发放。因此,双方之间并未形成法定的劳动关系。据此,慈利法院驳回了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杨某上诉至张家界市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并非个案,目前慈利法院还受理了3起涉同一驾校的此类案件。本案的判决生效,大大减少了此类案件成讼的可能性。不仅有利于驾校权益的维护,为他们减少维权成本,助力驾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更有利于整个驾培行业营商环境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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