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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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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薪酬考核标准不能有悖法律

  市民张先生:两年前,我入职一家汽车4S店任汽车销售一职。公司制订了薪酬方案,其中列明考核标准,未达到考核标准的要扣发工资作为考核金。在岗期间,我未达到考核标准,公司经常克扣工资。8个月合计克扣了4500元。公司扣减工资作为考核金的相关规定缺乏合理性,处于同一岗位的人基本都达不到考核标准,请问相应工资能不能主张返还?

  律师回复:公司出于销售任务考核未达标等原因,扣发你的工资,虽称内部有薪酬方案作为依据,但仅有对部分销售绩效考核未达标的规定,并未看到扣发其他工资项目的全部依据。且扣发数目上不封顶,实际存在会因考核不达标导致工资呈负数的可能性,存在侵犯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风险,因此上述薪酬方案缺乏合理性。

  同时,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而公司应当退还你被克扣的工资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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