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实习生 冯婷婷 通讯员 闫静 王玉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于广大公司职员并不陌生。这类保险一般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按比例进行缴纳,达到一定年限后,职工退休后就可每月领取一定的退休金。但若是企业漏缴、少缴了,损失的退休金费用谁来承担?近日,芙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1989年11月,老李进入长沙某公司工作。2020年7月,老李退休,每月基本养老金为3,162.08元。
老李发现,被告长沙某公司漏缴了其在职期间1995年6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少缴了其199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3年4月,公司予以补缴,补缴后按重新核定后的标准计发,之前的仍按原核定标准计发。经测算,新旧标准之间的差额为47,745.80元。老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长沙某公司赔偿因为漏缴、少缴基本养老费导致的损失。长沙某公司认为,老李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情形,除应包括全部手续未办理外,还应包括部分手续未办理,如本案涉及的漏缴和少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除应包括全部手续不能补办外,还应包括部分手续不能补办或者虽已补办但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这样方可周延。
长沙某公司在老李退休之前存在漏缴和少缴的情形,且补缴后的次月,才按重新核定的金额计发,对之前的差额不予补发。基本养老金新旧标准之间的差额,确系用人单位漏缴、少缴给老李造成的损失,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被告长沙某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该义务,未为老李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老李退休时也未补缴,应认定其迟延缴纳的行为与老李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令长沙某公司向老李赔偿基本养老金损失47,745.80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长沙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按一审的判决结果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