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再盗窃 撤缓收监执原刑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张璐)近日,在绥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下,社区矫正对象陶某某被收监执行。
2月21日,社区矫正对象陶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3月5日至2025年9月4日止。然而,陶某某并未珍惜缓刑机会,在缓刑考验期内非但不认真悔过,遵守法律,反而不服从社区矫正小组管理,再次挑战法律底线。
2024年6月3日,因盗窃他人家禽被县公安局做出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社区矫正对象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盗窃他人财务被行政处罚,违反管理规定,且有多次犯罪前科。2024年7月16日,依法向县司法局提出向县法院提请对陶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7月29日,县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对陶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