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覃恋淳 余青)近日,汉寿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党组书记、院长丁建英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被告人聂某某在其居住地,采用猎夹等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雉鸡、斑鸠、野兔等野生动物长达数年,出售给土菜馆或个人食用。2023年6月26日,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从聂某家中冰箱查获其非法捕获、收购的陆生野生动物死体百余只。经查,2022年以来,聂某某销售野生动物得款共计8600余元。经常德市林业局认定,查获的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价值,涉案野生动物价值达4.2万元,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害8.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同时,其非法行为不仅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影响当地生态环境,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对被告人以及当地村委的实地走访发现,家中经济条件较差,且肢体残达4级,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民事赔偿确实存在一定困难。考虑到被告人聂某某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主动表示愿意以公益劳动方式对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法院协同检察院与当地政府、村委会积极沟通,达成了聂某某以环境公益劳动方式对剩余修复费用进行替代性赔偿的协议,协议对其履行公益劳动的期限、方式、监管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承担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28220元,鉴定费用3000元,并在常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除聂某某已经赔偿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其通过公益劳动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替代性赔偿,如不积极履行修复生态义务,则需继续赔偿剩余修复费用。
判决作出后,为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法院在被告人聂某某所在地村部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并邀请村民代表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