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邝蔚颖 刘琪)近日,嘉禾县检察院依法适用刑拘直诉快速办理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从案件受理到法院判决仅用时3日,办结嘉禾县检察院办理的首起刑拘直诉案件。
2024年5月29日,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名乘客受伤、两车损坏及道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邓某某逃离现场,被高速交警抓获。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6月9日,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属于轻案、简案。县检察院在遵循法定程序与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与公安机关、法院协调,决定采用刑拘直诉方式快速办理。11日该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迅速完成了案件材料审查、嫌疑人提讯、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起诉书撰写等审查起诉工作。12日向县法院提起公诉。6月13日,县法院驻县看守所法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刑拘直诉是一种刑事案件的速裁、快诉办理手段。指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对其拘留后可以不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