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抗诉为企业保驾护航
本报讯(通讯员 周婧 张琦)“多亏了检察院抗诉,不仅为我们挽回损失,还帮助公司规范经营活动、防范法律风险!”日前,拿到再审改判文书的张家界某国旅公司负责人,激动地向永定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感谢。
以旅游立市、兴市的张家界,是湖南全域旅游的龙头和美丽中国的靓丽名片。2023年,永定区检察院在开展“检护旅游发展”专项行动中,办理了一起长达4年的涉旅游合同纠纷监督案。2019年10月,张家界某国旅公司与广东某国旅东莞分公司进行旅游业务合作,约定前者先行报价,双方谈妥相关事项后,后者支付案涉旅游团队预付款15000元,待前者履行地接服务后,再支付团款尾款19500元。在东莞分公司支付预付款、张家界某国旅公司履行旅游接待义务后,东莞分公司却一直拖欠案涉团款尾款不付。多次催款未果,2021年7月8日,张家界某国旅公司将东莞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莞分公司、广东某国旅公司支付尚欠的团款。
永定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在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及东莞分公司欠付尾款的事实基础上,却以张家界某国旅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双方之间对案涉团款的结算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核实东莞分公司最终欠付的团款数额为由,驳回了张家界某国旅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家界某国旅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3年3月,张家界某国旅公司向永定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办案检察官深入调查核实后发现,张家界某国旅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案涉业务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在依法询问当事人并调取了完整的聊天记录后,承办检察官认真比对计算案涉团队的项目及费用,发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证明张家界某国旅公司的诉讼主张。根据法定证据适用规则,结合全案证据可核算出东莞分公司最终欠付的团款数额,并非不能裁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东莞分公司作为广东某国旅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广东某国旅公司承担。
2023年6月,永定区检察院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认为提请抗诉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3年8月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永定区人民法院再审。2024年1月,永定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市检察院指令永定区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经审理,法院2024年3月26日采纳了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广东某国旅公司支付张家界某国旅公司团款1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