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冰瑶)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查封,车辆实际出资购买人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8年4月27日,白某以13.5万元的价格购买某汽贸公司名下的江淮牌二手货车一辆,2018年11月前付清全部购车款。白某购买案涉车辆时,将车挂靠在某汽贸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活动。后因余某对汽贸公司的债权申请执行了案涉车辆。白某在法定期间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白某对案涉车辆是否享有所有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审查认为,机动车虽登记在某汽贸公司名下,但审理时需结合全案案情,重点审查白某对车辆是否享有真实的权利。不能仅以其并非登记所有人而否定其对车辆的所有权。白某提交了车辆转让协议、车辆挂靠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证据。有关车辆转让的购买过程非常清晰,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白某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 对该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对案涉财产予以确权并判决不得执行。
法官提醒:机动车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仍遵循普通动产的交付原则。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是一种公示方式,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挂靠经营虽然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若被挂靠人经营不善,仍存在诸多风险。对于非登记车主真实信息的车辆,在办理购车、贷款、保险、使用车辆等事项当中需妥善留存相关证据,以证明相关车辆的实际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