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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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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案件两次行刑反向衔接
衡东检察精准监督助推行政处罚罚当其错

  本报讯(通讯员 阳永恒)“在行刑反向衔接中,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不起诉+检察意见的形式,将线索移送至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守护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强化对行政处罚的跟进监督力度,确保罚当其错。”近日,衡东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谈到行刑反向衔接时说。

  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罗某多次在其家附近的山林中使用猎夹实施捕猎行为,累计捕获了白鹇(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豪猪1只、野兔两只。

  2023年3月,县公安局收到上级交办线索后,对该案展开侦查活动。查明罗某非法狩猎犯罪事实,并将案件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鉴于罗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县检察院依法对罗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罗某作出行政处罚。县林业局同月对罗某作出罚款29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该院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准确性进行跟进监督,发现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的价值计算为1000元。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的价值应当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5倍核算为5000元。同时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45条之规定,应当对罗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的行为处以猎获物两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2920元错误。

  该院向县林业局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对罗某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考虑到罗某2023年10月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660元,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11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罗某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建议得到县林业局的采纳,重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结合罗某某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660元的情况,对罗某某作出罚款5260元的减轻处罚决定。罗某某同日足额缴纳罚款。

  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被不起诉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检察机关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重点之一。同时,对于行政执法机关错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可通过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监督纠正,确保罚当其错,不枉不纵,以高质量检察履职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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