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舒慧)周某嗜赌成性,不惜铤而走险诈骗他人钱财,结果千金散尽还锒铛入狱。近日,长沙芙蓉区检察院对周某以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我想着这个药在其他连锁药店应该有售卖的,可以从中赚取差价有利可图。”2023年12月9日下午,在芙蓉区经营药房的胡某碰到来店里买药的周某,提出有个客户需要购买某品牌的夏桑菊颗粒,问其是否有货源。沉迷网络赌博的周某认为有利可得,便答应下来。
随后,周某找到某药店的老乡谭某询问。谭某称公司库存有9000余包,一次可出售1000包。双方谈好以15元/包的价格出售,另外向谭某支付0.5元/包的返利。
周某告知胡某已找到供货渠道,约定以16.5元/包的价格卖给他,货款共计16632元,胡某当天转账12632元给周某。周军收款后转给谭某1000元作为定金,其余货款用于网络赌博。次日,为满足赌博需求,周某在货款已被其挥霍无法完成交易的情况下,又收取了胡某转来的4000元尾款。
初次得手后,周某见胡某毫无防范之心,产生了骗取胡某第2笔货款的想法。周某到谭某堆放夏桑菊颗粒药品的地方,拍摄视频、照片发给胡某,在一物流快递点提前开具虚假物流单,虚构第1批货物已经按照胡某要求发往指定地点的事实,骗取了胡某的信任。
12月11日,周某联系胡某假称手上还有72箱夏桑菊颗粒可以出售,约定每包价格16.3元。胡某信以为真,向周某转账42249元货款,周某收款后均用于网络赌博。
谭某催促周某提货,他以各种理由推脱。胡某一直未收到货多次向周某催要,周某称发货出现问题,之后又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胡某意识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周某12月15日转账1000元退还给胡某。
检察机关经审理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6条,应该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两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责令其退赔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2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