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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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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量刑规范化研究

  尹业

  自实施认罪认罚制度以来,司法效率显著提高,有效缓解了案件积压问题。然而,检察机关的规范化量刑建议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争议。量刑建议在整个制度中占据核心地位,对案件审判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目前,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面临一些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规范化量刑研究,对于减少控审冲突至关重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现代刑事司法发展趋势,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并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规范化量刑涉及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只有在量刑规范化的前提下,才能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真实、自愿、有效实施。

  在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认罪认罚制度成为当前刑罚适用制度改革的重要里程碑。现阶段,从公安机关侦查到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各环节操作均得到严格规范。然而,目前讨论最多的是审判环节如何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环节的认罪认罚研究尚显不足。检察机关作为审查案件、提起公诉的关键环节,其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角色至关重要。特别是在与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检察机关实质上主导了整个制度的运行。因此,如何规范化地提出量刑建议是当前背景下亟待关注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量刑规范化面临的问题

  1.律师参与度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值班律师工作意见》,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应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及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检察机关应听取其意见。在实际办案中,值班律师通常负责这些工作。然而,由于值班律师不具有辩护权,仅提供应急性和免费性服务,导致许多律师将自己定位为“见证人”而非“法律帮助者”。

  在认罪认罚案件流程中,值班律师的介入程度较低,主动参与意识不强。他们往往不会全程跟踪案件进展,甚至不会参与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阅卷和会见也不充分,使得律师的参与变得形式化。在实践中,律师在量刑建议提出过程中的参与度不足,更多时候是检察机关单向听取意见,律师积极配合说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缺乏实质性交互。律师通常笼统地提出减轻或从宽处罚的建议,对量刑建议的具体形成缺乏详细核对。在嫌疑人法律素养普遍不高的情况下,这无助于量刑的公正性,也违背了律师介入认罪认罚案件的初衷。

  2.检法两家共识性不强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法两家之间存在分歧的原因多种多样。

  首先,我国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多年,审判权利得到了巩固。一方面,这提升了审判机关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让法官形成了固守审判权利的思维模式。他们不愿意将“量刑的权利”交给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制度实施后,各地检察机关将确定型量刑建议的提出率和采纳率纳入了考评范围。这给检察官带来了更大的工作压力,同时也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判空间。因此,法官对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产生了抵触情绪。这种思维模式下,法官作出的量刑裁判难免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产生冲突。

  从表面上看,检察机关为了推进认罪认罚制度,将各项适用率、提出率和采纳率等指标纳入了考核之中。这确实使各项数据有了明显提升,但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与法院在量刑建议上达成了一致。相反,有时检察机关为了应付考核,在案件起诉后不断修改量刑建议。

  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

  2020年认罪认罚适用率为82.48%,确定刑提出率为59.28%,确定刑采纳率为95.09%,起诉后调整量刑建议27人。

  2021年认罪认罚适用率为90.69%,确定刑提出率为94.37%,确定刑采纳率为94.74%。起诉后调整量刑建议43人。

  2022年认罪认罚适用率为92.46%,确定刑提出率为99.37%,确定刑采纳率为98.95%,起诉后调整量刑建议77人。

  从认罪认罚的各项数据上看,认罪认罚适用率、确定刑提出率和确定刑采纳率逐年上升,逐渐逼近数据的极限,但与之相对应的,却是检察机关在案件起诉后,为了追求各项指标的考核,让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在量刑建议上的不断妥协。

  这种将认罪认罚采纳率与考核挂钩的方式,不仅抑制了检察官的积极性,还降低了其对案件本身的关注。片面追求考核指标的提升无法全面客观地提出量刑建议。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和完善这一制度设计,以确保检察官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提出更加公正、合理的量刑建议。

  二、量刑指导意见的精细化与规范化

  我国刑法在量刑方面,长久以来都依赖于一种相对粗放的规定方式。《量刑指导意见》的出台,改变了这一现状。它不仅详细规定了量刑的起点、基准刑,还明确了各种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为每一种罪名都提供了明确的量刑依据。在此基础上,各省进一步制定了实施细则,使得量刑过程更加科学和规范,实现了量刑的均衡性。这一改革步伐,无疑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一步,为未来的量刑细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量刑指导意见》在现阶段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覆盖罪名相对较少,对于大部分罪名,我们仍缺乏明确的量刑标准。对于那些不在常见罪名之列的犯罪,我们往往难以从《意见》中找到量刑的依据。此外,对于刑罚的规范,目前仅限于有期徒刑和拘役,对于管制和附加刑(如罚金)的量刑标准,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三、关于认罪认罚从宽规范化量刑的建议

  1.让值班律师充分发挥作用

  在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中,值班律师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加强监督和保障,提升辩护意识:值班律师应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保障,确保他们依法履职,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拓展法律服务途径,推进数字化建设:在信息化时代,我们应充分利用数字检察的便利,为值班律师提供更多线上法律帮助途径。这不仅有助于律师、嫌疑人和检察官之间的沟通,还能进一步推动检察业务的数字化进程。

  完善工作意见,引导规范化量刑:在值班律师不能出庭辩护的情况下,他们与检察官的量刑协商尤为关键。为确保嫌疑人的权利得到保障,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应与嫌疑人和值班律师见面,让他们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参与量刑协商,最终出具书面法律帮助意见。

  2.寻找公诉权和审判权的平衡点,增强检法两家的共识性

  想要找到公诉权和审判权的平衡点,我们需要明确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规范化,并不意味着对审判权的威胁。在整个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角色虽然重要,但并不能决定庭审的走向。法院庭审依然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遵循规范化指导,同时参考本地区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以此为基础提出更加合理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应尊重事实和法律,对量刑建议进行实质审查,避免审判流于形式,从而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过程中,检法两家都应该正确对待量刑建议,坚持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共同目标,法院应当尊重检察机关在量刑协商中的主导地位,肯定公诉权在量刑建议中的扩张;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当尊重法院的审判权不僭越行事,这样方能保持双方权力平衡,避免实践中的冲突。

  3.持续完善量刑指导意见

  进一步提升量刑指导意见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需要完善量刑建议相关配套制度:逐步扩大量刑指导意见的覆盖范围,增加对管制和附加刑的量刑标准,使案件承办人在办理不常见罪名案件时,也能提出准确规范的量刑建议。

  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犯罪构成要件,通过明确基本、加重或减轻犯罪构成要件,使量刑档次更具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四、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诉讼法深化改革的重要体现,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规范化量刑已成为必然趋势。它不仅有助于调和公检法在证据效力、考量依据等方面的差异,减少法检认识分歧,实现由“经验式”向“规范性”办案方式的转变,还能进一步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对控辩审三方的约束力。对于推动公正司法、提升法律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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