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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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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护航湘江北去
祁阳检察机关扛起上游责任筑牢湘江上游生态屏障

  (接01版①)

  祁阳市交通运输局随后安排水运事务中心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船舶污染防治“回头看”。市检察院对此积极督促跟进,辖区内63艘渡运机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均按要求重新购置密封性好、耐腐蚀性强的塑料桶并张贴了危险废物标识。渡管站及时配发船舶污染物收集簿并按规范填写,在渡运船舶中推广使用“船e行”APP。油污收集点破损值班室房屋已修缮,并新增40余个油污桶、垃圾桶。水运事务中心与某油污水处理公司协商签订船舶油污转运处置协议,要求客运船舶使用“船e行”APP进行投放,根据船舶油污储存的实际情况,由公司每半年到收集点进行收集或船舶所有人送至公司并填写相关单据。整改截至2023年10月,共接收、转运、处置船舶垃圾417单,总量达420千克。

  2023年5月,永州市财政局对祁阳市交通运输局拨款175万元用于建设新的船舶油污垃圾收集点和船舶污染治理。祁阳市检察院积极跟进,督促市交通运输局迅速落实。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等单位多方协作、定点选址,又建成了3个新的船舶油污垃圾收集点。

  通过办案,湘江祁阳段的船舶污染问题得到了有效整治。

  内外联动 形成保护合力

  近年来,祁阳市检察院不断优化内外联动机制,与本院各部门以及各单位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共同守护一江碧水。

  优化内部协作机制,祁阳市检察院建立刑事部门发现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第一时间共享和移送机制,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案件进行共同提前介入,参与案件讨论,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办案质效。唐某某驾车将6吨未经处理的污水非法倾倒直排湘江被当场查获。该院在对其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将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遂对唐某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判处唐某某赔偿1.2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并在媒体上道歉。

  在对外协作中,祁阳市检察院始终秉承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主动与法院、公安局、农业农村等部门召开联席会等形式,全面摸排掌握本地生态环境类案件线索及行政部门履职情况。2020年与祁阳市河长制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建立“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工作意见》,进一步就案件移送、提前介入、信息共享、法律适用等方面达成了共识。2023年以来,根据市河长制办公室移送的线索发出水域污染治理类检察建议12件,均得到相关部门回复整改。曾某某承包鱼塘靠近湘江系湘江干流水淹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随意向鱼塘投放鸡粪养鱼,其行为可能会污染湘江水质并带来饮用水安全隐患,同时还影响到周边居民生活。河长制办公室将线索移交该院,该院向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曾某某的行为进行了处理,水体污染得到了有效遏制。

  此外,祁阳市检察院与祁阳市人大、政协签署了《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推动检察建议与人大代表建议衔接转化工作的实施细则》《关于建立政协提案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聘请1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区及相关行业中热心公益的社会人士组成的公益诉讼观察员和20名“益心为公”志愿者,充分利用社会各界人士的力量为湘江水域保驾护航。

  综合施策 助力生态修复

  2023年10月26日,一场由祁阳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等单位共同开展的渔业增殖放流活动在湘江边进行。当天共放流青鱼、草鱼、雄鱼、鲢鱼等鱼苗9万余尾。对净化湘江饮用水源水质、维护水生物多样性、促进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这是该院在办案延伸、助力湘江生态修复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办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都有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继续跟进,督促犯罪嫌疑人完成生态修复。

  2023年2月21日22时许,周某某在湘江祁阳段使用电瓶电鱼,被当场抓获。经现场称重,捕捞的鱼约2公斤。其采用电瓶电鱼是法律明确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祁阳市检察院对其决定不起诉,但应由主管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遂向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受损的渔业生态资源。市农业农村局遂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周某某交纳修复渔业生态环境款1000元,在检察院和该局的监督下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修复受损的渔业生态资源。并由周某某常居地人民政府对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集中学习。

  近年来,祁阳市检察院办理了不少此类案件。部分当事人在参与了增殖放流活动并参加学习之后受到教育。不仅不再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捕鱼,还成了湘江渔业资源保护的义务宣传者。同时,在总结办案基础上,祁阳市检察院还在针对部分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探索性构建劳务代偿工作机制。

  2023年1月5日16时许,谢某某在祁阳市某镇湘江干流某河段使用可视锚杆非法捕捞河鱼被现场查获。经认定,谢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可视锚杆为禁捕渔具,渔获物重7.53公斤。经委托评估,渔业资源补偿费用为750元,考虑谢某某系残疾人,家庭困难,无力支付这笔费用,遂建议由谢某某以护渔员巡河护鱼的方式以工代偿,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祁阳市检察院将继续以司法护航,群策群力、久久为功,构建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保护检察模式,为保护一江碧水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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