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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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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为借款人签名 仍属夫妻共同债务

  本报讯(通讯员 龚娟)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刘某某、张某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及抵押担保责任。

  2018年12月,刘某某、张某因购房需要共同向某银行申请按揭贷款50万元。银行审核后,与刘某某、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署处刘某某签于借款人处,张某签于共同抵押人处。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刘某某、张某连续多期未按约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刘某某、张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张某辩称,未在合同借款人处签名,对刘某某的借款不知情,借款也未支付至本人账户。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愿意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发生在刘某某、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在贷款申请表、贷款客户面谈记录、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名捺手印,应视为张某对借款知情且表示同意,借款属夫妻共同借款。至于将借款支付给第三人,系两人共同对借款作出的处置行为,不影响夫妻共同借款关系的成立,故判决刘某某、张某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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