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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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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涟源市检察院召开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检察工作专题调研会。

  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问题之研究

  袁慧 张辉

  当前,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工作存在着诸多误区和盲区,导致出现被执行对象脱管、漏管现象,剥夺政治权利适用方面的研究不多,有些研究甚至与相关制度设计相矛盾,无法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基于此,笔者试图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实践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进一步完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相关机制。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概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大幅下降,轻微刑事案件占比不断攀升,附加刑在刑罚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愈发重要。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资格刑,系通过禁止罪犯行使一定的政治权利或剥夺其参与相关政治活动的资格来实施处罚,兼具惩罚性、预防性特色。规范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不仅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也是一项事关基层政权巩固的重要举措。但是,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检察工作中发现,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脱管、漏管情形时有发生,罪犯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存在虚化现象。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运行现状

  (一)主体责任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然而,司法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很大程度上处于责任虚化状态。主要表现在:一是认识不足。有的派出所民警存在“重主刑轻附加刑”的思想,错误认为监禁刑执行完毕即代表刑罚结束、刑满释放,甚至有些民警误以为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二是业务不熟。一些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规定较为陌生,对应剥夺政治权利的事项亦不清楚。三是执行不力。基层派出所执法人员流动频繁,无专人负责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执行虚化。部分公安派出所没有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资料,未实质性开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的各项工作,致使部分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未按要求落实。

  (二)日常监管不到位。部分基层派出所存在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日常监管乏力,监而不管导致剥夺政治权利事实上存在空判、虚管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未依法处理违规人员。如对于一直未到派出所报到的脱管人员,未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是未规范监管方式。在收到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执行通知书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到派出所报到时,部分派出所将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与重点管控人员混同管理,按重点管控人员管理考察代替剥夺政治权利执行考察。三是未履行告知义务。如在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列管时,未向罪犯及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违反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罪犯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三)工作机制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均未明确公安机关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如何进行管理。主要表现在:一是主管部门不明确。没有明确综合管理部门,致使公安局对各基层派出所该项工作指导、监管缺位,对派出所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情况不明、数据不准,没有针对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信息统一建立台账。二是信息共享不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罪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等。公安局并未与民政、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基层政府等就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致个别被剥夺政治权力罪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列入选民名单,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违法行使被选举权,导致被剥夺的政治权利没有执行到位。三是执行措施不具体。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所涉执行方式的内容仅是“服从监督管理”等原则性的规定,公安机关未就如何对罪犯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何种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管等作出细化规定。

  加强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的路径建构

  (一)能动履职,加强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管。一是提高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重要性的认识。对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由罪犯居住地派出所负责执行,公安机关要坚决摒弃“重打击、轻执行”的错误观念,深刻认识到剥夺政治权利未执行完毕绝不等于“刑满释放”,绝不能让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二是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纳入干警培训内容,适时开展专题培训,或联合检察机关开展同堂培训,督促基层派出所民警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依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进行监督管理。三是厘清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与重点管控人员的区别,杜绝将二者混同管理,注重帮教结合,树立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罚执行意识,强化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了解罪犯的生活、思想等情况,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二)统一归口,加强对基层派出所的业务指导。明确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主管部门,统筹管理部署考核本辖区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理顺内部管理,构建上下衔接顺畅的组织体系。一是明确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由该部门接收监狱寄送的交付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文书,并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部门开展一案一对接、每月数据通报等,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漏管。二是由归口部门迅速对辖区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尚未执行完毕的犯罪人数、罪名、刑期等基本情况进行逐一清查,建档列管,做到“底数清、去向明”。三是各派出所要明确一名所领导负责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组织指挥民警对具体对象开展执行工作,归口部门应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分析研判本辖区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形势,对发现和反馈的问题作出明确指引。

  (三)完善机制,加强对执行流程的常态化监督。现行法律法规在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方面规定较为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让基层派出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工作有章可循。一是以“接收”“监管”“解除”三个环节为抓手进一步规范执行流程,紧抓法律明确规定的“接收”和“解除”两头,制定统一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告知书》《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届满告知书》等文书。针对法律规定不明晰的“监管”这一中间环节,出台《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规范流程》,明确台账格式、罪犯个人档案等资料制式标准,统一文书流转程序,在公安办案系统内新增流程监管等功能。二是与监狱、检察、司法行政、民政、市场监管、新闻出版、乡镇等单位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畅通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渠道,如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每月通报数据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理机制等。通过信息共享,形成刑罚执行工作合力。三是将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情况纳入业务目标考核的范围,完善奖惩等配套机制,切实增强基层派出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袁慧工作单位:涟源市检察院;张辉工作单位:娄底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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