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中院探索债权人推荐破产管理人新模式
债权人对管理人选任有更大话语权
本报讯(通讯员 李炫达)近日,郴州中院制定出台《关于以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此举旨在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机制,依法保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切实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
《工作指引》共计18条,主要规定了推荐管理人应当遵循的原则、适用的范围、主体和条件,推荐管理人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推荐管理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在破产审判实践中,作为破产程序推进和具体破产事务办理的主体,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至关重要。郴州中院探索允许主要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模式,给予债权人对管理人选任的更大话语权,有利于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程度,符合市场化破产法律框架建设的要求;亦有利于降低破产成本,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贯彻落实破产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深化“降本增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更是为郴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的司法表达。
下一步,郴州中院将继续务实总结破产审判工作中的良好经验做法,进一步探索创新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持续推进破产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以高质量破产审判助力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