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蒋文娟 通讯员 宁倩)日前,桑植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今年3月31日,被告人关某某在桑植县龙潭坪镇附近的山上私放禁用的捕猎工具,捕获1只野生疑似保护动物“鹞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县林业局鉴定,该野生飞禽为凤头鹰,重482克,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猎捕导致凤头鹰右腿腿骨被兽夹夹断。县林业局将凤头鹰送往宠物店治伤,共计花费3140元。5月9日,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在梅家山景区将凤头鹰放归山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关某某认罪悔罪态度,以被告人关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县林业局经济损失3140元。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关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