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岳民罚先告〔2023〕第1号
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涧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你(单位)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违法事实: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21年度、2022年度检查,“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两年年检不合格”,其行为属于从重违法行为。经调查,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社会组织管理第六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第五项(从重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特此告知。
本机关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517号区政府7栋301办公室
联系人: 杨芝 钟亿章 电 话:88999687
当事人(单位)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涧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
2023年10月10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岳民罚先告〔2023〕第2号
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润泽园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你(单位)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违法事实: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21年度、2022年度检查,“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两年年检不合格”,其行为属于从重违法行为。经调查,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社会组织管理第六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第五项(从重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特此告知。
本机关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517号区政府7栋301办公室
联系人: 杨芝 钟亿章 电 话:88999687
当事人(单位)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润泽园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
2023年10月10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岳民罚先告〔2023〕第3号
长沙市岳麓区金鹰艺术培训学校:
你(单位)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违法事实: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21年度、2022年度检查,“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两年年检不合格”,其行为属于从重违法行为。经调查,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社会组织管理第六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第五项(从重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特此告知。
本机关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513号区政府7栋301办公室
联系人: 杨芝 钟亿章 电 话:88999687
当事人(单位)长沙市岳麓区金鹰艺术培训学校
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