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湘1126破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宁远县毅宁智能清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8月31日裁定受理宁远县毅宁智能清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8日指定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担任宁远县毅宁智能清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宁远县毅宁智能清洁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远县毅宁智能清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紫薇路律政服务大楼F17三湘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律师,1538893378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远县毅宁智能清洁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远县毅宁智能清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行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方式、地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