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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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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仙区人民法院 厚植保护创新法治“沃土”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见习记者 刘建军 通讯员 王晶 

  今年4月,上海某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汝城县某商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在苏仙区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辖区企业、商户代表等参与旁听。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事关企业创新发展、人民美好生活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2年5月1日起,苏仙区法院被确立为郴州市唯一一家集中审理1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2022年7月5日,苏仙区法院自贸片区(知识产权)人民法庭挂牌成立。

  1年多来,郴州法院不断深入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打造保护创新法治“沃土”。

  法庭成立以来,苏仙区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1625件,审结1534件,为激发创新活力贡献了司法力量。

  “雕”牌与“雕牌”牌之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傍名牌搭便车等现象频出。

  几年前,北湖区万某批发部的老板在店里售卖了一些标识为“雕牌”牌的透明皂,在商品外包装标注为“雕牌”。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称纳爱斯公司)发现后,认为该批发部的行为构成对其“雕”牌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今年4月,苏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店铺内售卖的商品名称中使用“雕牌”文字,根据汉语的阅读习惯,普通消费者会将上述文字读为“雕”牌透明皂,而不会读为“雕牌”牌透明皂。被告的上述行为将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售商品来源于纳爱斯公司,或与该公司具有一定关联关系,应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同时,被告店铺中售卖的透明皂外包装标有“雕牌”等字样,按照一般交易习惯,消费者看到透明皂外包装上面“雕牌”关键字可能误认为该商品为纳爱斯公司所销售的“雕”牌透明皂。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被告具有攀附原告纳爱斯公司商标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如何为创新驱动发展保驾护航?苏仙区法院提前谋划,选定有相关知识背景、综合能力强的干警组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团队,派审理团队到长沙学习知识产权审理经验做法。同时,积极与湘南学院开展联动并成立工作室,特聘湘南学院教授参与新型知识产权案件研讨及诉前调解工作。

  此外,苏仙区法院不定期到知识产权案件高发地开展“现场普法+集中调解”,通过有针对性的普法提高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构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我们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告多为开设在县城或乡镇的小商超。对仿冒商品辨别力较低,且销售侵权商品获利少,对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难以接受。”知识产权庭庭长李浩凌介绍,针对受理案件特点,苏仙区法院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先后调解了一批涉大品牌侵权纠纷。

  “感谢法院用心用情的调解,以后我一定多关注知识产权保护,不再犯同样的错误。”2022年7月11日上午,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的被告曹某给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送来一面锦旗。“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正是曹某在这起案件中对法院法官的切身感受。

  因销售假冒充电器等零配件产品,去年4月,广东某通信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郴州市某通讯店,要求某通讯店老板曹某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销毁库存,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苏仙区法院收到该案后,立即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并及时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因双方均有调解意愿,苏仙区法院决定由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一道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

  考虑到原告公司远在广东,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后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组织调解。一方是具有知名度的大公司,产品销售需要各种渠道的支持,另一方是小本经营的实体商铺,生存不易。

  法官一方面对被告释法明理,“你销售假冒充电器等零配件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一面,法官与原告沟通:“被告与你们公司签定了产品指定经销合同,减免部分赔偿金让他们继续经营,也能保证你们的销售渠道。”

  经过多次耐心调解,最终,原告同意被告赔偿7000元作为商标侵权赔偿款,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构建“快调+确认+精审”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优质高效。今年以来,苏仙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达78.2%,无上诉案件,平均审理周期33.8天;分流出的100件简案,平均审理周期仅为22天,审判质效处于全省前列。

  “下一步,苏仙区法院将进一步构筑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苏仙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谢末钢语气坚定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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