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见习记者 刘建军 通讯员 何伦波
面对大量的案件,如何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保证公平正义?在郴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雨田看来,要对案件审理、案件监管、案件评查等各个环节用“一把尺子量到底”,完善审判权制约监督体制机制,统一裁判尺度。
2020年8月,郴州中院首创了“案件审理、监管、评查五步法”(简称“五步法”)。通过“法律依据检索、类案检索、关联案件检索、证据规则运用、法律规则适用”5个系统化步骤构建出一套标准化的审判工作流程和办案方法。
近日,湖南法治报记者走进郴州中院,看他们如何发挥首创精神,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让“五步法”成为统一标尺
目前,“五步法”已经广泛应用到了郴州两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前不久,苏仙区人民法院就利用“五步法”办理了一起带有争议性的案件。
2018年8月,在苏仙区飞天山镇某农庄附近,被告人何某与刘某中发生了争执,何某推了刘某一下。被害人谢某认为何某故意挑事,便上前将何某推倒。
随后,何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曹某、邓某、陈某等人,告诉他们自己被刘某等人欺负。曹某、谢某某、陈某、邓某等人先后驾车来到现场,与何某等人扭打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何某等人用现场捡拾的砖头及木棍、竹子等器械对谢某等人进行攻击。谢某头部被砖头砸成皮裂伤、左手被砍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使用就地取材捡拾到的竹棍、砖头进行斗殴的,是否应当认定为持械斗殴?”承办法官周裕蓉介绍。
按照“五步法”的工作要求,周裕蓉进行了类案检索。检索出高度相似案件: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82号认为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应当认定为“械”,斗殴过程中临时获得器械并持器械进行斗殴应当认定为“持械斗殴”。人民法院报刑事实务2012121306案例认为具有杀伤力,客观上也造成了伤害后果的物品,均应认定为“械”,斗殴中有人“就地取材”使用了“械”,超出了未持械者的共同意思联络,对未持械者不能加重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斗殴过程中,何某、陈某、谢某某持竹棍、砖头等殴打他人。砖头、竹棍等是具有杀伤力可造成伤害后果的工具,且造成了谢某头部及手臂受伤的损害后果,应认定为“械”。曹某、邓某虽参与聚众斗殴,但何某、陈某、谢某是就地取材进行斗殴,其持械具有突然性,且斗殴的时间很短,无证据证明曹某、邓某与何某、陈某、谢某某有持械斗殴的共同故意。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曹某、邓某持械斗殴。
最终,法院认定何某、陈某、谢某某、曹某、邓某属于聚众斗殴罪。其中,何某、陈某、谢某某属于持械斗殴。判处何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陈某、谢某某有期徒刑3年;未持械的曹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邓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在周裕蓉看来,“五步法”这个统一标尺有效解决了事实认定分歧和法律适用分歧,实现了类案同判、同案同判。
为高质量审案奠定坚实基础
加强制约监督,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是新一轮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五步法”就为案件审理、监管、评查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操作指引,助推实现审判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
王雨田介绍,“五步法”要求法官办理案件时,首先要进行法律依据检索,把法官断案的“法律依据”搞准。其次,要进行类案检索了解上级法院、其他法院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第3步,是要进行关联案件检索确保关联案件之间裁判尺度统一。第4步,是要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第5步,是法官应当在前4步的基础上,选用最佳裁判路径裁决案件,实现“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
“五步法”环环紧扣、层层递进、衔接有序。5个步骤有先有后,依次接续,不可颠倒,缺一不可。
经过3年的推广运用,郴州中院的“五步法”在全国产生了重要影响,相关经验做法也得到了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的推介。2022年以来,郴州法院案件质量大幅提升,一审案件发改率降低至1.3%,生效案件发改率下降为0.15%,其他案件质量核心指标也持续向好。(转08-09版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