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宗旭 蒋文娟)“个人信息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范围越来越广泛,但人民群众对其了解不够深入,公益诉讼起诉人希望被告以及在座的每一位旁听人员能够充分认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9月11日,在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张家界市检察院专职委员屈先灼向庭审旁听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2021年4月,被告李某某应微信好友的邀约,进入其建立的出售他人手机号码、验证码的微信群,并作为客户人员,负责在多个微信群中转发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帮助微信群友利用手机号码、验证码注册“58同城”等APP网络账户。该微信好友按照注册成功网络账户数量向李某某支付报酬。至2021年6月27日,李某某传输手机号码、验证码1万余次,共获利5058元。此前,慈利县检察院对李某某立案调查,因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张家市检察院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相关证据,发表出庭意见,并对李某某当庭进行了法治教育。被告李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在该案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个人信息这项新兴权利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对公民的个人信息造成了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风险,在以后会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希望其他人引以为戒,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公益赔偿和赔礼道歉要求均无异议。
旁听人员在案件结束后,向检察官提出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疑问,表示之前对个人信息了解不够,以为与自身关系不大,通过这场案件审理才知道个人信息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今后会予以重视。